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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三终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焕春与被上诉人赵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甲,赵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三终字第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甲,男,汉族。上诉人杨某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14)遂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甲又以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系其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某甲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俊波审 判 员  孙 强代理审判员  吴宏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妍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