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三终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焕春与被上诉人赵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甲,赵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三终字第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甲,男,汉族。上诉人杨某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14)遂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甲又以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系其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某甲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俊波审 判 员 孙 强代理审判员 吴宏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妍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