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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民初字第2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万进与被告王福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万进,王福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2278号原告杨万进,女,汉族,1976年生,贵州省桐梓县人。原告王福婵,女,汉族,1976年生,贵州省桐梓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万进诉被告王福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万进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万进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37元,由原告杨万进负担。审判员  李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