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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路克永、孙士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路克永,孙士娟,朱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保字第175号申请人路克永,男,汉族,1957年6月6日出生,住廊坊市广阳区。申请人孙士娟,女,汉族,1956年11月3日出生,住廊坊市广阳区。委托代理人路蕾,男,汉族,1985年3月15日出生,住廊坊市广阳区。系二申请人之子。被申请人朱磊,男,1991年7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申请人路克永、孙士娟申请我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朱磊驾驶的甘L×××××号小轿车,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四万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避免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磊驾驶的甘L×××××号小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秀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