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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0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衡某甲与被告城固县老庄镇广杨村委会、被告衡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某甲,城固县老庄镇广杨村委会,衡某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1032号原告衡某甲,男,汉族,住城固县(略……)。委托代理人魏纪明,城固县文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城固县老庄镇广杨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某。被告衡某乙,男,汉族,住城固县(略……)。案由:健康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某甲与被告城固县老庄镇广杨村委会、被告衡某乙健康权纠纷过程中,原告衡某甲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衡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96元,减半收取798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 李 优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昕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