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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被告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翟某某,女,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于某某,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翟某某与被告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翟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翟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聚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翠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