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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申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国江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杰劳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国江,李杰,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9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国江,男,汉族,1964年7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委托代理人:杨凯,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建萍,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郜烈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荣明,男,汉族,1960年4月9日出生,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分公司商务经理,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代理人:张登峰,女,汉族,1975年6月19日出生,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分公司法务部副部长,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原审原告:李杰,男,汉族,1969年9月3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奎屯市。再审申请人李国江因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原审原告李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四终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李国江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李国江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国江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员  乌日娜代理审判员  赵亚丽代理审判员  玛依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