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29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梁山汇丰投资有限公司与周广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山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周广启,王香花,腾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927-1号原告:梁山汇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敬路。被告:周广启。被告:王香花。被告:腾坤。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山汇丰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广启、王香花、腾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山汇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广启、王香花、腾坤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案外人马某某名下的位于梁山县城工人路13号1栋楼房(房权证梁字第××号)一套。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周广启、王香花、腾坤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梁山汇丰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案外人马某某名下的位于梁山县城工人路13号1栋楼房(房权证梁字第××号)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