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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刑执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蔡世明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世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厦刑执字第685号罪犯蔡世明,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江安县,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9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世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536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1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于2015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蔡世明系累犯,前后三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此次因盗窃摩托车8起、涉案价值24678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及责令退赔15360元,财产判决至今均未缴交。其考核期间获得嘉奖合计6.8个,不符合正常呈报减刑条件,而以其多次犯罪、财产刑均未履行、身体患病、出监后生活无着的状态,不适合以“扫余刑”予以减刑提前释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世明不予减刑。审 判 长 林常红.审 判 员 赖 民 勇审 判 员 黄 翠 青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雅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