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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520号原告沈某某,男,生于1973年3月8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永海,红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女,生于1965年8月12日,汉族,农民。沈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因下落不明经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8月初原、被告经人介绍谈婚,同年8月13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不好。婚后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于2011年正月离家出走,此后便不见踪影,原告四处寻找至今音讯全无。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8月初经人介绍谈婚,同年8月13日自愿登记结婚。婚时被告带一子杨某某(生于1998年7月8日)与原、被告共同生活。婚后初期夫妻关系一般,后双方因生活琐事时有纠纷发生引起夫妻关系不睦。2011年正月被告携杨某某离家出走,原告四处寻找至今杳无音讯。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被告结婚证、原、被告及杨春林的户籍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载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因生活琐事常发生纠纷后,被告携继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四年余,足见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五项、第三十六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沈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继子杨某某由黄某某抚养。本案受理费300元由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刚毅人民陪审员  钟志超人民陪审员  刘宝秀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张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