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民终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国权、胡想娣、吴天忠等与李留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国权,胡想娣,吴天忠,阙衍江,李留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9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权,男,住永定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想娣,女,住永定区。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江伟中,永定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天忠(曾用名曾永富),男,住上杭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阙衍江,男,住永定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留裕,男,住永定区。上诉人张国权、胡想娣、吴天忠、阙衍江因与被上诉人李留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吴天忠、阙衍江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上诉费。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国权、胡想娣与被上诉人李留裕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天忠、阙衍江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上诉费,依法按上诉人吴天忠、阙衍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张国权、胡想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国权、胡想娣撤回上诉,上诉人吴天忠、阙衍江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380元,减半收取为3690元,由上诉人张国权、胡想娣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法院判决计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傅 胜 荣审 判 员 陈 水 柏代理审判员 陈 聪 聪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顺增(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