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1478号原告惠某某,女,1986年7月23日生,汉族,现住宝塔区。被告刘某某,男,198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周兵兵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