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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中法行终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高宝亮、濮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宝亮,濮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濮中法行终字第0005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高宝亮,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上诉人(一审被告)濮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武林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杜国强,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勾慧如,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宝亮、濮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15)华法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华龙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华法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崔欣欣审 判 员  葛传立代理审判员  贾向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