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523号原告曹某某,女,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吉林省吉林市。被告赵某某,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张殿君,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XX奎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被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殿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某诉称,201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11月11日在海拉尔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在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上不同,婚后感情淡漠,没有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关爱及家庭的幸福。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经常半夜回家,并分屋睡觉。原告无法再与被告共同生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被告赵某某答辩称,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结婚后,被告因为工作原因,有时候回家较晚,开始时,被告打电话告诉原告,但是原告不予搭理,对被告态度冷漠,被告后来就没有再通知原告。被告婚前给原告10万元彩礼及买首饰花费28040元,双方婚姻关系存续6个月原告就提出离婚,不排除原告有以婚姻骗取钱财的嫌疑。因双方基本上没有感情,同意与原告离婚。但是要求原告返还彩礼及首饰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被告于2014年6月14日给原告彩礼1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至原告的哥哥曹东的账户上,并给原告购买了金项链、金手镯、金耳环及钻戒花费29191.02元。原、被告于2014年11月11日在海拉尔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登记后,未举办婚礼。另查明,2015年2月份原告离家去了吉林,2015年4月原告在被告出差时将其陪嫁的床上用品、洗衣机、电视机拿走。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1份,被告提供的中兴金店质量保证卡3张、建设银行转账凭条一张,及双方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结婚后感情淡漠,并且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对原告离婚请求予以准许。关于被告提出的要求原告返还10万元彩礼的请求,本院认为,被告给付原告彩礼是应原告的要求,目的是与原告形成婚姻关系并长期维系,原、被告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已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但是,双方仅生活在一起3个月左右,并且在这期间内,原、被告没有真正形成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鉴于双方生活时间较短,并且彩礼数额较大,原告应返还部分彩礼,本院酌定为5万元。关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婚前购买的首饰款,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购买首饰的行为是婚前为促进双方情感所作出的附有条件的赠与行为,原、被告已登记结婚,被告的赠与目的已经达到,故对被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原告有骗婚嫌疑的主张,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原告曹某某返还给被告赵某某彩礼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赵某某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XX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宏伟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