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范某与冀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862号原告范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素梅,宁晋县城关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冀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冀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范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冀某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寇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李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