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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范某与冀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862号原告范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素梅,宁晋县城关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冀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冀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范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冀某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寇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李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