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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1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青岛龙昊置业有限公司与赵海涵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龙昊置业有限公司,赵海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76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龙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企业服务中心楼102室。法定代表人彭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海涵,农民。申请执行人青岛龙昊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海涵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9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9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庆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