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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水引、苏向、苏平、苏彩莉与西安金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水引,苏向,苏平,苏彩莉,西安金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153号申请执行人王水引,女,195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苏向,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苏平,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苏彩莉,女,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金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水引、苏向、苏平、苏彩莉与被执行人西安金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水引、苏向、苏平、苏彩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500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西安金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7月13日被执行人西安金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觉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骁刚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杜 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