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余定国与吴星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定国,吴星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769号申请执行人余定国。被执行人吴星临。本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213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但吴星临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关义务,余定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吴星临所有的分别位于柳州市飞鹅路186号华丰商厦×号、柳州市飞鹅路186号华丰商厦×栋×单元×号、柳州市公园路68号金运来大厦×号房屋各一套。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吴星临所有的分别位于柳州市飞鹅路186号华丰商厦��号、柳州市飞鹅路×号华丰商厦×栋×单元×号、柳州市公园路68号金运来大厦×号房屋各一套,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严敬军审判员 龚 明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