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特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楼贤富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楼贤富,龚红英,楼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特字第58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责人:卢东军。委托代理人:朱旭东、宋宇晨。被申请人:楼贤富。被申请人:龚红英。被申请人:楼志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申请人楼贤富、龚红英、楼志强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撤回申请。审 判 员 季东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喻志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