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围民初字第3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连、李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连,李相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3050号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被告赵连,男。被告李相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连、李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1.00元,56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志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铭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