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三峡门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孙玉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峡门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孙玉民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289号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法定代表人:刘宝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子毅,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三峡门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峡门市东风北路13号。法定代表人:孙玉民。被告:孙玉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峡门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孙玉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肖 政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