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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陈国杰与斯日吉冲嘎、吴慧玲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杰,吴慧玲,斯日吉冲嘎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1930号原告陈国杰,女,1965年9月28日出生,蒙古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郭新久,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被告吴慧玲,女,58岁,蒙古族,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斯日吉冲嘎,男,61岁,蒙古族,公务员,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陈国杰诉被告斯日吉冲嘎、吴慧玲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东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荀孟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