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陈国杰与斯日吉冲嘎、吴慧玲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杰,吴慧玲,斯日吉冲嘎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1930号原告陈国杰,女,1965年9月28日出生,蒙古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郭新久,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被告吴慧玲,女,58岁,蒙古族,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斯日吉冲嘎,男,61岁,蒙古族,公务员,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陈国杰诉被告斯日吉冲嘎、吴慧玲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东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荀孟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