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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二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厚来、徐月红与王亚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厚来,徐月红,王亚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00163号原告:王厚来,男,汉族,1954年5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徐月红,女,汉族,1956年7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潜山县。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文龙,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小敏,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亚平,男,汉族,1991年4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王厚来、徐月红与被告王亚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厚来、徐月红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汪文龙、汪小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亚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厚来、徐月红诉称:王厚来、徐月红系夫妻关系,均为安徽鑫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旺公司)股东,出资比例分别为98.33%、1.67%。2014年3月18日,王厚来、徐月红分别与王亚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厚来将其持有鑫旺公司58.33%股权以350万元转让给被告,徐月红将其持有的鑫旺公司1.67%股权以10万元转让给王亚平。王亚平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以现金支付。协议签订后,王厚来、徐月红按约协助王亚平将上述股权过户登记到王亚平名下,但王亚平未按《协议》的约定向王厚来、徐月红支付股权转让款。王厚来、徐月红多次向王亚平催讨无果。请求判令:1、被告王亚平立即给付原告王厚来、徐月红股权转让款360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王亚平负担。王厚来、徐月红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一、王厚来、徐月红、王亚平身份证及王厚来与徐月红结婚证的复印件,证明王厚来、徐月红、王亚平的诉讼主体身份,王厚来与徐月红系夫妻关系。二、两份《股权转让协议》、鑫旺公司基本信息登记表,证明王厚来、徐月红系鑫旺公司股东。2014年3月18日,王厚来、徐月红分别与王亚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王厚来将其持有鑫旺公司58.33%股权以350万元转让给王亚平,徐月红将其持有鑫旺公司1.67%股权以10万元转让给王亚平,并依法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王亚平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王厚来、徐月红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本院对王厚来、徐月红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王亚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证据一,系相应行政机关核发的原、被告身份证明,故予以认定。证据二中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经与原件核对无异,鑫旺公司基本信息登记表系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方网站下载,故均予以认定。本院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如下:王厚来、徐月红系夫妻,均为鑫旺公司股东,分别持股98.33%、1.67%。2014年3月18日,王厚来、徐月红分别与王亚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厚来将其持有的鑫旺公司58.33%股权以350万元转让给王亚平,徐月红将其持有的鑫旺公司1.67%股权以10万元转让给王亚平;王亚平于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以现金一次性支付给王厚来、徐月红。2014年3月21日案涉股权在行政机关办理了转让登记,转登记到王亚平名下。嗣后,王亚平未依约向王厚来、徐月红支付股权转让款。本院认为: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王厚来、徐月红依《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在行政机关将案涉股权转登记到王亚平名下后,王亚平未依约给付相应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王厚来、徐月红诉请王亚平给付36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逾期付款损失,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亚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厚来、徐月红36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00元,由被告王亚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再松审 判 员  陈澜竞代理审判员  王纯兵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