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朝强与曹雄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941号申请执行人杨朝强,男,汉族,1982年4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曹雄,男,汉族,1984年11月14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上列当事人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5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曹雄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朝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曹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本院执行。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曹雄与他人共有的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强兴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查封期限为2015年7月13日至2018年7月12日止。查封期限届满时,申请执行人认为需继续查封的,应及时向本院书面提出续封申请。上述房产因涉及其他共有人、抵押债权人等因素,目前尚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本院另通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情况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曹雄作出了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故本案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5438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建波审判员 陆卫国审判员 卫亚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