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一终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吴娜诉张志河、赵群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娜,张志河,赵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一终字第003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吴娜,女,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朱勤堂,上蔡县司法局西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河,男,196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赵群,女,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志河之妻。委托代理人程松涛,河南豫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娜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一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娜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勤堂,被上诉人赵群及被上诉人张志河、赵群的委托代理人程松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吴娜与张志河、赵群发生厮打后,吴娜住院治疗。诉讼中,吴娜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医疗票据中含有治疗面部神经麻痹的费用,吴娜主张其面部神经麻痹是因张志河、赵群殴打所致,张志河、赵群应予赔偿。吴娜面部神经麻痹与受到张志河、赵群殴打是否有因果关系,原审法院应当向吴娜释明是否申请鉴定。原审法院没有进行释明,直接认定吴娜面部神经麻痹的病情与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妥。对吴娜面部神经麻痹的病情是否为张志河、赵群发生殴打所致的事实,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二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文德群审 判 员 廖化宇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