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申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章丘市绣惠镇山西村民委员会与韩延辉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章丘市某村民委员会,韩延辉,韩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2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章丘市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韩保东,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韩延辉,男,汉族,1950年11月24日出生,农民,住章丘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韩玉花,女,汉族,1952年6月13日出生,农民,章丘市。再审申请人章丘市某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韩延辉、韩玉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纠纷一案,不服章丘市人民法院(2014)章民初字第2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章丘市某村民委员会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本院认为,章丘市某村民委员会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原审法院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章丘市某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理由,并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实。其再审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章丘市某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章丘市某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姜 涛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代理审判员 姚新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