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985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曹华兴。被告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好,故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陆大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成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