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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985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曹华兴。被告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好,故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陆大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成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