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执民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如军与台州和园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如军,台州和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1595号申请执行人:陈如军。被执行人:台州和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法定代表人:代礼平。原告陈如军与被告台州和园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和园置业)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台黄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如军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和园置业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支付人民币110467.42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和园置业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和园置业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和园置业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和园置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5400元已由本院另案划拨,本案参与分配实现了债权人民币14192元;被执行人和园置业所有的五辆汽车已由本院另案拍卖处置完毕,本案亦作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和园置业所有的位于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下山头村一宗土地权利证书号为1201101300032的土地已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查封,地址相同的另一宗土地权利证书号为120100130026的土地已由本院另案查封,一时难以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和园置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6月26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十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财产查询回执、失信执行决定书、分配表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和园置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和园置业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15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尤高云执 行 员 王亚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池俊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