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民申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书明与刘志强国、高平保险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书明,张董芬,张和平,成文香,刘志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申字第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张书明,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精神障碍疾病患者,现住本村。法定代理人苏桂桂,女,1967年5月22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系张书明之妻,现住本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张董芬,又名张栋芬,女,199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系张书明之女,现住本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张和平,男,194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系张书明之父,现住本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成文香,女,194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系张书明之母,现住本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志强,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现住本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高平市育英街**号。负责人董乐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萍,山西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书明、张董芬、张和平、成文香与被申请人刘志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财保高平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书明、张董芬、张和平、成文香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遗漏或超出了诉讼请求。判决未对张书明的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构成六级伤残的各项费用给予判决,只草率判决了后续护理费的70%由被申请人承担与事实和法律相悖;(二)原主审法官在审理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请求:1、撤销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对本案立案再审;2、依法改判二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构成六级伤残的损失150万元。刘志强辩称:事故车辆是与他人合伙购买,不应由其一人承担赔偿责任。中国财保高平支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刘志强在我处投保的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我方已全部赔偿给申请人,无论申请人有无新的伤残,均与我公司无关。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相同。另查明,高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张书明等人遂申请执行。在被申请人中国财保高平支公司将晋E330**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余款152380元赔付到位后,张书明等人又向本院申请再审。该案现仍在执行中。关于原审判决是否存在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问题。再审申请人称:“原审判决未对张书明构成六级伤残的各项费用给予判决,只草率判决了后续护理费的70%由被申请人承担与事实和法律相悖”。经查,就本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申请人先后进行过两次诉讼。2012年4月9日,张书明、张栋芬、张和平、成文香等四原告就赔偿事宜向高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23000.69元。诉讼中,应张书明等人的申请,该院已经分别委托山西金诚司法鉴定中心、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对张书明的伤残及精神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高平市人民法院已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及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作出相应的赔偿判决。中国财保高平支公司上诉后,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晋市法民终字第285号民事判决,该终审判决已履行完毕。2014年6月17日,张书明等人第二次向高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住院期间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及后续护理费等共计1222945.87元。同年6月18日,张书明再次到高平残联精神康复医院住院治疗。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对张书明进行护理依赖鉴定,后经鉴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而高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799号判决,正是依据山西金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对张书明第二次住院医疗花费及后续护理费等所给予的赔偿。本院认为,本案中部分赔偿费用已在高平市人民法院(2012)高民初字第392号判决书及本院(2013)晋市法民终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中予以确定并实际履行,且再审申请人在第二次起诉时,仅是对张书明的后续治疗及护理依赖等内容提出的诉求,而高平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也是就张书明后续治疗及护理依赖等内容所给予的赔偿,故申请人提出的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所称“原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问题。经查,本院未发现原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上述问题。本院认为,由于申请人在再审审查期间,始终未提供任何能够证实原审判人员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证据或线索,故本院对此理由亦不予支持。综上,张书明、张栋芬、张和平、成文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书明、张董芬、张和平、成文香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贾晋平审判员 靳福具审判员 范建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