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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守艳与张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艳,张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995号原告:王守艳,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经常居住地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张笑梅,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经常居住地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艳诉被告张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守艳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笑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守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守艳撤回对被告张笑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守艳负担。审判员  张洪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雪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