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守艳与张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艳,张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995号原告:王守艳,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经常居住地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张笑梅,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经常居住地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艳诉被告张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守艳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笑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守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守艳撤回对被告张笑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守艳负担。审判员 张洪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雪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