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鱼仔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陈佬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鱼仔食品有限公司,重庆陈佬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65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鱼仔食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陈佬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深圳市鱼仔食品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05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向上诉人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鱼仔食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刘 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