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小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大连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海峰、邢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连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海峰,邢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小字第261号原告:大连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被告:于海峰。被告:邢园。原告大连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海峰、邢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树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谷 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