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7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王雷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王雷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76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艳平,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雷超,男,1992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任丘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雷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雷超银行存款1912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四辈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宁洪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