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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众、张建中等与张子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众,张建中,张建平,张子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182号原告张众。原告张建中。原告张建平。被告张子毅。委托代理人张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众、张建中、张建平诉被告张子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众、张建中、张建平于2015年7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众、张建中、张建平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众、张建中、张建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1元减半收取266元,由原告张众、张建中、张建平负担。审判员  苏建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敏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