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众、张建中等与张子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众,张建中,张建平,张子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182号原告张众。原告张建中。原告张建平。被告张子毅。委托代理人张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众、张建中、张建平诉被告张子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众、张建中、张建平于2015年7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众、张建中、张建平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众、张建中、张建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1元减半收取266元,由原告张众、张建中、张建平负担。审判员 苏建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敏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