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黄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婺刑初字第836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农民。曾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83年被原金华市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0月27日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币一千元,于2005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行为于2014年12月1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本案于2015年5月1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5〕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春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8日晚,被告人黄某窜至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竹园村北面采石场被害人汤某的住房,从房屋窗户爬入汤某的住房,窃得安装在客厅墙壁上的长虹彩电一台(价值人民币1950元)、茶几上的五粮液白酒一瓶(价值人民币710元)、嘉林赤霞珠干红葡萄��五瓶(价值人民币300元)及沙发上的OTO犀牛牌皮鞋一双(价值人民币100元),尔后逃离现场。涉案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060元。2015年5月10日,被告人黄某在金华市婺城区洪源春光街19号201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事实。公安机关在其住处发现犀牛牌皮鞋一双并予以扣押,皮鞋已发还给被害人汤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节能惠民产品唯一吗、情况说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汤某的陈述,关于长虹电视、五粮液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有前科,且夜间入户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0日至2015年12月9日)。二、责令被告人黄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九百六十元,返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李跃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吴卓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