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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9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0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摩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卜江,吴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摩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卜江,吴少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998-2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楼、11楼至16楼。代表人郭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斌,住址,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夏枫,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深圳市摩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铁岗桃花源科技创新园第三分园(厂房一层A)。法定代表人马驰。被告卜江,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吴少明,住址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深圳市摩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82546.91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唐  春  丽人民陪审员 陈  绍  粦人民陪审员 韦  开  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思博(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