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管民初字第0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程新与陈旭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新,陈旭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0428号原告程新。法定代理人周壮。委托代理人程佑忠。被告陈旭昌,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新与被告陈旭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新于2015年7月22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新负担。审判员 陈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