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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管民初字第0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程新与陈旭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新,陈旭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0428号原告程新。法定代理人周壮。委托代理人程佑忠。被告陈旭昌,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新与被告陈旭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新于2015年7月22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新负担。审判员  陈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