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浮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XX诉张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浮民初字第312号原告:刘**,女,汉族,1987年10月27日出生。被告:张**,男,汉族,1971年9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负担。审判员 孙艳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彦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