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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市行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新娇与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娇,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沙市行初字第00042号原告:李新娇。被告: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法定代表人:项戬。原告李新娇诉被告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李新娇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新娇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娇撤回对被告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新娇负担。审 判 长  陈 香审 判 员  易 平人民陪审员  魏志红二〇一五月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喻昭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