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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异字第0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北京鼎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鼎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城北鑫鑫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李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异字第0180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北京鼎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新城街*号,注册号:1102291311507。法定代表人李志坚,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君隆广场1、2号楼西安道2号901、1001,注册号:120000000013634。负责人郑海阳,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世斌,北京刘世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城北鑫鑫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大榆树镇东桑园村西,注册号:110229000744323。法定代表人李清海,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东林,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城北鑫鑫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北京鼎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李东林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权纠纷一案中【(2015)延执字第01629号】,于2015年7月2日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北京鼎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5000000元。为此,异议人北京鼎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于2015年7月8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本案在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北京鼎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异议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北京鼎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荣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小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