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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晋中市寿阳县天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月凤、罗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中市寿阳县天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月凤,罗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507号原告晋中市寿阳县天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寿阳县朝阳街98号。法定代表人:王丽秀,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翟智福,男,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周月凤,女,汉族,寿阳县朝阳镇中曲村人。被告罗波,男,汉族,寿阳县朝阳镇中曲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晋中市寿阳县天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月凤、罗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中市寿阳县天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晋中市寿阳县天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润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聂正文(校对人:聂正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