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围执字第9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关于尹志丰与陈志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4)围执字第928-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志丰,陈志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围执字第928-1号申请执行人尹志丰。被执行人陈志远。关于尹志丰与陈志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书本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志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以评估价39000.00元将被执行人陈志远所有的越野车一辆(车牌号:冀H9N0**)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4)围民初字第209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陈志远所有的越野车一辆(车牌号:冀H9N0**)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永海审判员 曹 义审判员 许晶晶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德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