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46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 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匡文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