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贤民与王培、余永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贤民,王培,余永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981号申请执行人:黄贤民。被执行人:王培。被执行人:余永耀。申请执行人黄贤民与被执行人王培、余永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5400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其名下银行存款只有少量。且在本院有较多案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29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罗洋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