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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2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锋与殷未来、杨骏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锋,殷未来,杨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243-2号申请执行人王锋。被执行人殷未来。被执行人杨骏。本院2015年6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锋与被执行人殷未来、杨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骏于2015年7月20日履行了安陆市人民法院(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5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偿还55000元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5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锋与被执行人殷未来、杨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丁 杰审判员  宋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启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