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葛天公、刘丽红、葛天壮等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葛天公,刘丽红,葛天壮,耿继红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188号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文赫,该公司保全员。被告:葛天公,男,1962年9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被告:刘丽红(曾用名:刘玉玲),女,1977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被告:葛天壮,男,1965年7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被告:耿继红,女,1968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葛天公、刘丽红(曾用名:刘玉玲)、葛天壮、耿继红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葛天壮所有的坐落于二道区自由大路万科城市花园小区20栋,房号:101,建筑面积:160.40㎡,丘(地)号:5—36/166-1—6,房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40600889**号的房屋产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喻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