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泽与被告张志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张志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599号原告李泽,男,1971年7月9日生,汉族,忻府区人。被告张志宏,男,1976年4月23日生,汉族,忻府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泽与被告张志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晓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梅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