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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贺清贤与周焕柱、刘长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清贤,周焕柱,刘长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500号原告:贺清贤。被告:周焕柱。被告:刘长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清贤诉被告周焕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清贤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清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入2600元,由原告贺清贤负担。审判长  张亚光审判员  陈 曦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