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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郑李雪、陈拥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郑李雪,陈拥军,林小鸯,陈教助,林昌炮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050号原告: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绍丁。委托代理人:杨乃柱、黄立磐,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李雪。被告:陈拥军。被告:林小鸯。被告:陈教助。被告:林昌炮。原告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李雪、陈拥军、林小鸯、陈教助、林昌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郑李雪、陈拥军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4年9月21日至2014年11月24日止,按月利率13.86‰)、逾期利息(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2、被告林小鸯、陈教助、林昌炮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郑李雪、陈拥军于2011年9月6日结婚。2014年5月23日,被告郑李雪以购纸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万元,被告林小鸯、陈教助、林昌炮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于当日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4年11月24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3.86‰计算,按季付息,每季未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付息。借款人如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4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各保证人自愿为合同贷款人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年。2014年5月23日,原告将100万元转入郑李雪的银行账户。借款后,被告只支付至2014年9月20日止的利息。另查明,2014年5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半年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为5.60%。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郑李雪、陈拥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4年9月21日至2014年11月24日止,按月利率13.86‰)、逾期利息(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二、林小鸯、陈教助、林昌炮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林小鸯、陈教助、林昌炮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郑李雪、陈拥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2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郑李雪、陈拥军、林小鸯、陈教助、林昌炮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524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予以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崇岭人民陪审员  许明先人民陪审员  朱金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叶珊珊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