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磁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磁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王某。被告:孟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孟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和被告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于××××年××月××日和被告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多,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为此经常打架生气。被告迷恋网络,与他人厮混,外出不归,原、被告分居生活。2014年6月,原告曾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后磁县法院作出(2014)磁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原告撤回起诉,被告并无悔改,至今原、被告并未和好。双方互不来往,不通音信,原、被告空有夫妻之名,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分割夫妻财产共同存款4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的结婚情况。3、(2014)磁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裁定书,证明第二次起诉,双方并未和好,离婚态度坚决。被告孟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没有外遇。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并不断分居生活。2014年6月原告诉至本院,我院作出(2014)磁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撤诉。裁定生效后,原、被告并未和好。2015年5月,原告再次诉至我院,要求离婚。庭后原告表示,放弃分割共同财产。以上事实,有结婚证、(2014)磁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裁定书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但一直未生育子女,不断发生争执,婚后感情基础薄弱。原告先后二次起诉与被告离婚,离婚态度坚决。原告撤诉后,双方未能和好,仍分居生活至今,互未履行夫妻义务,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分割财产,属于自由处分其权利,我院予以尊重。经调解无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孟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150元,被告孟某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胡红勇审判员徐海新人民陪审员杨亚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XX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着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4条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