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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滩民初字第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过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过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滩民初字第0313号原告过某,女,27岁,居民。被告王某,男,29岁,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过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过某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过某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过某承担。审判员 张 桐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臧海浪 来源: